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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新规,最新解读!影响21万亿

中国基金报记者 吴君 近期,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私募办法(征求意见稿)》),引发市场关注,该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8日。 …

重磅新规,最新解读!影响21万亿插图

中国基金报记者 吴君

近期,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私募办法(征求意见稿)》),引发市场关注,该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8日。

截至今年10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2万家,管理基金数量超过15万只,管理资产规模约21万亿元。监管表示,修订私募办法将加快推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水平,发挥私募基金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并切实防控风险。

不少接受中国基金报记者采访的私募、律师表示,私募监管领域的重要办法9年来首次大修,意义重大,将对私募基金行业长远健康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同时,设定差异化合格投资者门槛,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出持续性规范经营要求,强化募集环节监管,差异化的实缴规模安排,明确投资运作要求等方面,受到业内诸多关注和讨论。

私募监督管理办法迎来修订

促进私募行业长远健康发展

此次证监会发布的《私募办法(征求意见稿)》,包含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服务机构,私募基金产品,合格投资者,资金募集,投资运作、退出和信息披露,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等共10章82条内容。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江翔宇表示,今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简称《私募条例》)正式生效,此次证监会发布的《私募办法(征求意见稿)》是2014年8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简称《私募办法》)发布以来首次大修,是私募基金监管领域重要和具体的监管规则依据。《私募办法(征求意见稿)》作为部门规章,是落实《私募条例》要求的细化和修订,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进一步纳入法治化规范轨道,实质上是完善了中国私募基金立法的重要的一块拼图。

星石投资认为,《私募办法(征求意见稿)》是在部门规章层面对《私募条例》的落实,是对《私募条例》立法成果的充分吸收,并对行业自律规则起到提纲挈领的指导作用,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私募行业的管理,对于私募行业长远、健康、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的建设作用。整体来说,随着未来管理办法的落实,相信可以规范私募行业各个环节的健康程度,同时扶优限劣,留下真正优秀的私募管理人,也有助于提升社会层面对私募基金行业的信任度。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高毅超表示,新规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私募条例》的要求,在进一步修订完善原私募体系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的基础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更加规范和健康发展,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盈科资本合伙人曹吉认为,此次修订办法,将带来几方面的影响:一是有望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市场秩序,防范潜在风险,提高市场透明度,这对于提高投资者信心,降低市场不确定性是有益的;二是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例如要求更严格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等,以确保投资者更清晰地了解投资产品的特性和风险;三是引入更多对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和专业要求,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促进私募基金行业的专业化发展;四是规范私募基金销售行为,加强对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确保产品销售更符合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洪蛟称,新规进一步提高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产品的门槛,打击“伪私募”,会加速私募行业洗牌,有利于行业长远发展。

设定差异化合格投资者门槛

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私募办法(征求意见稿)》设定差异化合格投资者门槛。维持原《私募办法》对于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缴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要求,并将单只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实缴金额从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并对投向未托管、代销、投向不动产、单一标的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要求实缴金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投向单一投资标的的自然人单笔实缴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近年来,有些个人LP参与股权投资基金,却没有获得预期的DPI,甚至连本金都没能拿回来。我理解新规颁布的初衷是想保护这样一批个人投资者,他们抗风险能力没有那么强,再加上之前爆出来的私募跑路新闻,所以有了这样一个门槛的提高。” 一家某股权私募市场人士表示,该规定对他们来说影响不是很大,因为他们主要募资对象是机构投资者,不包含高净值个人。但是对部分机构来说,这个规定可能影响比较大,这主要是要看一家VC/PE的客户结构。

曹吉认为,该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主要目的是提高合格投资者门槛和私募基金实缴金额,以降低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具体来看,第一,将单只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实缴金额从100万提高到300万,使得一些小额投资者无法满足条件,从而降低了一般投资者参与高风险私募基金的可能性;第二,对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要求不低于500万元的实缴金额,有助于对更高风险的私募基金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减少投资者因为不了解或低估风险而导致的投资损失;第三,较高的实缴金额标准将会促使私募公司更加审慎地选择投资标的和管理投资组合,增强其风险管理能力,提高募集资金的质量;第四,较高的门槛对小型私募基金和初创企业融资带来一定的影响。

江翔宇称,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与资管新规趋同,但投资单个产品的起投金额要求提高,尤其针对股权投资非标性质风险相对较大,将投资于单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实缴金额要求不低于300万元。

高毅超认为,征求意见稿设定了合格投资者出资门槛的差异化标准,以出资实力筛选出匹配不同特点基金的、具有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也体现出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分类监管的目的。

刘洪蛟表示,出资门槛的差异化安排,保护个人LP参与私募股权基金,同时进一步抑制了未托管、代销、投向不动产、单一标的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的空间,未来私募股权的投资人LP更多会是以机构合格投资者形式,私募基金回归分散投资理念,私募基金托管、销售会越来越规范。

对管理人提出持续性规范要求

落实差异化的实缴规模安排

《私募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经营范围、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等提出持续性规范要求;细化私募管理人法定职责、明确经营业务范围等,还有对私募设立分支机构等也提出要求。

刘洪蛟表示,新规再次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初始实缴货币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控股股东、普通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和诚信记录良好,并应当具有从事投资、资产管理业务等相关工作经验,应当书面承诺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三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实际控制权,也是堵住了小型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及备案后买卖壳的可能性。另外,新规就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出资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限制了私募基金跨地域发展,防范衍生金融风险向更大地区规模扩散。

高毅超称,这些规定与基金业协会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及系列指引相匹配,抬升了法律位阶;禁止设立分支机构,防止利用分支机构变相从事禁止活动,规避监管。

曹吉认为,这有助于筛选出更为合规和专业的从业人员和机构,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可以减少一些不专业或不适格的人员和机构进入私募行业,降低市场潜在风险。要求私募公司细化职责和明确经营业务范围,也有助于私募公司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潜在风险,提高公司整体运作的效率和透明度。私募基金公司需要投入更多资源和人力,符合新的准入条件和规定,包括调整公司组织结构、更新内部制度、进行培训等。

同时,新规强化募集环节监管,明确募集方式,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或者委托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资金;按照《私募条例》要求,对不同类型私募基金作了差异化的实缴规模安排,保障基金的投资能力和投资策略执行。

高毅超认为,对代销机构的监管加强,设定双重要求,即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符合基金业协会规定条件,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从业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受托募集资金。

星石投资表示,《私募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到对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对私募基金实施分类监督管理,对塑造差异化监管、分类监管的行业生态发挥重要的作用。不同类别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管理逻辑和运作逻辑不尽相同,本次征求意见稿规定了不同的实缴规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不动产私募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3000万元;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1000万元;母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5000万元。

曹吉称,加强监管有助于防范一些不当的募集行为,如虚假宣传、不当承诺等,降低投资者的误导和风险。强化对私募基金的募集环节监管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使投资者更容易了解募集情况、基金特点和风险,提高投资者的自主选择能力。

强调私募基金财产独立性

明确投资运作要求

另外,私募基金托管方面也受到重视,《私募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契约型基金、投向特殊标的资产的基金等情形应当托管,基金业协会对未托管的私募基金加强信息公示。

江翔宇表示,征求意见稿在托管领域:一是将未托管的私募基金的起投实缴金额提高到500万,是针对私募基金高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措施,将倒逼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托管作为普遍选择。二是征求意见稿增加了应当托管的范围,如接受资管产品或私募基金投资的,主要投资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情形的,开展杠杆融资的,而此前并未强制托管。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基金业协会对无托管基金进行特别公示,契约型私募基金必须托管,均系针对目前行业风险的高发领域出台的相关措施。

高毅超也认为,新规进一步强调私募基金财产独立性,对于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财产独立性保护有较强的积极意义,符合资管行业的本质和惯例。

《私募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投资运作要求,对投资运作环节提出底线要求,重点规范关联交易;明确私募基金投资层级、分级安排和私募股权基金封闭运作等基本要求,同时按照《私募条例》对母基金等不计入投资层级作出差异化安排。

曹吉认为,规范投资运作环节,包括投资决策、交易执行、风险管理等,有助于确保私募基金的投资决策和运作符合法规,增加透明度,减少潜在风险;而规范关联交易包括对关联方交易的披露要求、价格公允性的审核等方面,有助于防范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

星石投资表示,关联交易一直是监管规范的重点,实务中十分有必要采取各种措施防范关联交易造成的利益冲突,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防范关联交易可以避免私募基金管理人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与自己、投资者、所管理的其他私募基金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其他主体等进行交易,保护好投资者利益。“在此前出台的《私募条例》和《登记备案办法》中,都对关联交易有相关要求,此次征求意见稿在部门规章层面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更加完善。本次重点规范关联交易,明确要求基金合同应当对关联交易相关要素进行约定,严格执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前决策、投后披露和报送,对于加强过程管理和监督起到了重要补充,对于提升透明度,监管统一管理有重要作用。”

另外,高毅超称,私募的嵌套层级是否适用《资管新规》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此次新规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办法》的基础上抬升法律位阶,进一步明确适用《资管新规》的嵌套层级规定,同时豁免母基金。另外,对于关联交易,既要落实关联方识别,又要妥善管理关联交易,防止关联交易不公允,这符合关联交易的一般处理方式。

编辑:小茉

审核:木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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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主编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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