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拟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增强对中低收入缴存职工购房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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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称,2月7日至3月7日,就《关于进一步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适当提高借款人可贷额度”
意见稿提出,调整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倍数、还贷能力系数、月还款额与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比例,增强对中低收入缴存职工购房支持力度。
关于贷款额度与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倍数规定,意见稿提出,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贷款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20倍。
对于还贷能力系数规定,意见稿显示,还贷能力系数为0.35。
月还款额与月缴存住公积金基数比例规定,意见稿显示,借款人所申请的贷款金额、期限及适用利率,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均还款额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的60%。符合《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申请缩短期限的,贷款余额、剩余还款期限及适用利率,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均还款额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的60%。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称,贷款额度受三个因素影响:不超过借款人贷款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一定倍数;不超过按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借款人所申请的贷款金额、期限及适用利率,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均还款额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的规定比例。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称,本次计划调整贷款额度与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倍数,由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贷款申请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15倍调整为20倍;还贷能力系数由0.15调整为0.35;月还款额与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比例由50%调整为60%。借款人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本次三项政策的调整可适当提高借款人可贷额度。
拟放宽提取时间间隔限制
大连市拟放宽提取时间间隔限制。为缓解职工购房及偿还贷款的资金压力,不再将按月自动扣划偿还本市住房贷款本息和支付租赁住房租金的提取时间,作为提取间隔计算时间。调整后,职工每年可自由选择办理提取的情形,解决因每月代扣还款、提取间隔不满12个月,导致的其他购房情况无法提取的情况。
同时,规范建造、翻建及大修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取要件。依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国家标准(GB/T51353-2019),规范建造、翻建及大修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取要件的同时,简化业务办理手续,其中建造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取要件由5件简化为3件。
放宽部分住房消费类情形提取金额限制。为加大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对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等提取情形,取消提取上述行为发生日前一个月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