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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首次将“自愿、弹性”列为延迟退休原则

我国在“自愿、弹性、法定退休年龄”三个新提法的基础上,稳妥有序地推进渐进式延迟退休。 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中,中央首次将“自…

我国在“自愿、弹性、法定退休年龄”三个新提法的基础上,稳妥有序地推进渐进式延迟退休。

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中,中央首次将“自愿、弹性”列为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原则。

《决定》在第46条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中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

清华大学医院管理研究院教授杨燕绥对第一财经表示,《决定》首次提出“自愿”的原则,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现行退休政策没有给劳动者选择的余地,“自愿”则尊重了个人的劳动能力与劳动状况,个人可以结合自身的身体状况、家庭状况和工作岗位状况做出是否延迟退休的选择,这是公共选择中非常关键的一点。

杨燕绥表示,弹性原则也是第一次正式写入党中央报告中,之前常说的“小步慢走、弹性实施、强化激励”只是一种政策描述,《决定》首次将“弹性”上升到了原则的层面。因为弹性能够克服很多刚性,当面临多重问题,寻找解决方案的时候,弹性是非常重要的原则,能够留出很多的空间去讨论,最终形成一个有共识的方案。同时,延迟退休方案越有弹性就越有适应性,有利于实现中央所说的“量力而行”。

我国现行退休制度有两大特点,一是法定退休年龄偏低,退休年龄女工人50岁,女干部55岁,男性60岁,从国际比较来看,我国是世界上法定退休年龄最低的国家之一;二是实行强制退休制度,即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强制退休,雇主有权利终止劳动者的工作。

很多发达国家实行的弹性退休制度,不实施一刀切,注重运用经济手段形成调节退休年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劳动者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后,若劳动者身体健康愿意继续工作,雇主无权拒绝。同时,对于晚退休者,国家还会在养老金上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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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主编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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