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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用房产和第三人混合担保到期还不了银行找谁

借款时用房产和第三人混合担保,到期还不了,银行该找谁?法院判了! 新邵一男子向银行借款, 把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作担保, 同时第三人(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到期后, 男子…

借款时用房产和第三人混合担保,到期还不了,银行该找谁?法院判了!

新邵一男子向银行借款,

把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作担保,

同时第三人(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借款到期后,

男子不履行还款义务,

与公司就谁先承担还款责任各执一词,

银行又该如何收回借款?

请看本期案例!

借款时用房产和第三人混合担保到期还不了银行找谁插图

2021年4月16日,何某、甲公司(何某与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系朋友关系)与乙银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何某向乙银行借款42万元,借款期限为120个月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本息,借款利息按照合同成立时“5年期以上LPR加95基点”计算,逾期罚息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由甲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何某与乙银行又签订了《抵押合同》,何某将自己所有的房产抵押给乙银行进行担保,并且办理抵押登记。乙银行依约向何某发放了借款。

借款到期后,何某未按约还本付息。乙银行依约宣布全部借款提前到期,并向何某、甲公司进行催收,但都以失败而告终,乙银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何某、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何某返还乙银行借款本息并要求甲公司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请求判令乙银行对何某抵押的房产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庭审中,何某称借款属实,但目前没钱还款。虽然自己的房屋抵押给了乙银行,但是该房屋是其唯一的住房,应当充分保障其居住权,居住权大于财产权,该房屋不应当被拍卖。由于甲公司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不是一般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乙银行可以先找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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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主编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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