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要闻 京牌车出事故修车花了43万多 保险公司却拒赔

京牌车出事故修车花了43万多 保险公司却拒赔

导读 有些车主为增加收入,提高车辆的利用率,会将自家的车子用来开网约车或者放到租车平台上对外出租。 一旦车辆在运营或对外出租过程中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还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呢?近日…

导读

有些车主为增加收入,提高车辆的利用率,会将自家的车子用来开网约车或者放到租车平台上对外出租。

一旦车辆在运营或对外出租过程中发生了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还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呢?近日,东城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例。

北京一车主将家用车放租车平台出租

出事故后遭保险公司拒赔

2023年5月,曹先生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家车辆投保,保险金额676098.4元。保险合同约定,车辆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合同中明确载明“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随后,曹先生将车辆放在某租车平台出租。

2023年7月,有消费者通过平台承租了这辆车,租赁期限为“一天”。结果就在租赁当日,消费者驾驶该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撞击了护栏,造成车辆受损。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消费者驾车不当,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曹先生将车辆送修,共花费439404元。

之后,曹先生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某保险公司拒赔,认为曹先生将家庭自用车辆对外出租,增加了车辆可能发生事故的风险,属于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曹先生未将该情形提前告知,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增加车辆危险使用程度

保险公司可依法不予理赔

索赔未成,曹先生将某保险公司起诉至东城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曹先生认为,他并未利用车辆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等营业运输行为,车辆不属于营业运输车辆,系家庭自用车辆。

某保险公司认为,出租车辆与亲友间免费借用车辆不同,使用频率和时长具有显著区别,且为有偿,超出家庭自用范畴,改变了车辆使用性质,显著增加车辆危险使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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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主编T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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